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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新疆都市报  作者:叶晓敏   2012-03-16 10:48

[摘要] 保障性住房关系到每个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今后,新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资格。

保障性住房关系到每个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今后,新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资格。

3月15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了解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出台,《意见》首次对新疆保障房从建设到使用及管理等各层面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和规范。并在分配运营等问题上进行了细化,明确要求了责任制的落实,出现差错后的追责等条款。同时,今后新疆将大力发展公租房,并与廉租房并轨运行。

《意见》指出,新疆将建统一的诚信系统,完善保障房档案,强化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的动态监测,规范准入审核;健全住房保障、民政、公安、金融机构以及和社区的协作配合、审核机制,确保配租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目前,普通商品房小区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0%;而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的比例应不低于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15%。

在价格管理方面,《意见》对保障房的租金标准做出如下规定: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由维修费、管理费等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若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则按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核定。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还应当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保障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出租、出售面积的,超出部分的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住房的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企业投建的公租房向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其租金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住房建设和管理成本,综合考虑住房所在区域、周边环境和配套设施情况、保障对象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与同区域商品住房的市场销售均价保持合理差价。

经适房具体销售价格按区域土地取得和开发平均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金、利息和利润(不超过3%)等因素确定。限价商品房具体销售价格应按土地出让价格和开发成本、建筑安装成本、税费和利润(不超过6%)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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