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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离婚 公积金也要分

亚心网  2014-03-31 11:35

[摘要] 亚心网讯(记者李昀霞 通讯员 温宿县法院 万龙新 何清洁)在温宿县一起生活16年后,王兰和李强(均为化名)没能熬过柴米油盐的考验,协议离婚。离婚前,两人拟好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为李强名下的8万多元的公积金,两人对簿公堂。婚后个人的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亚心网讯(记者李昀霞 通讯员 温宿县法院 万龙新 何清洁)在温宿县一起生活16年后,王兰和李强(均为化名)没能熬过柴米油盐的考验,协议离婚。离婚前,两人拟好财产分割协议,但因为李强名下的8万多元的公积金,两人对簿公堂。婚后个人的公积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李强是温宿县人,1998年他与王兰结婚。李强是县城一名公务员,王兰没有固定工作。今年3月,李强辞职准备到南方发展,王兰把李强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

法庭上,王兰问法官:“李强账户上还有8.3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这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样对它进行分割。”

李强认为,公积金是单位发的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不应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王兰不同意,认为公积金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予以分割。

【裁判】

李强“公积金是单位发的不应当属于共有财产”的主张并未被法院采纳。3月28日,温宿县法院一审判决,王兰应分得李强名下的一半公积金,即4.15万元。李强最终同意支付其住房公积金4.15万元给王兰。

【释法】

法官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两人离婚时,有公积金的一方应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公积金,依照法定数额分割给另一方。但因公积金属专项住房储金,没有可转让性,因此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李强和王兰在办理离婚时,凑巧李强离职,符合条件支取个人公积金,因此可将公积金提取并分给王兰。如果不符合条件支取公积金的,可由一方用现金支付给另一方。

另外,夫妻协议离婚的,若事后一方发现对方还有财产未予分割,该方在1年内,都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未处置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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