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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新疆都市报  作者:叶晓敏  2012-03-16 10:48

[摘要] 保障性住房关系到每个低收入家庭的切身利益。今后,新疆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房资格。

 

政策解读

规范准入审核

《意见》明确了准入标准。申请保障房必须通过社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审核和公示,保障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经审核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严格租售管理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经适房和限价商品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适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适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

《意见》规定,限价商品房的上市交易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加强使用管理

《意见》指出,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

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健全退出机制

廉租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收入状况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但仍符合公租房或经适房保障条件的,可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或申购经适房。

公租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但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可以提高其租金标准,或申请购买经适房。公租房承租人在一个租赁期后,仍符合购买经适房条件的,可申请按经适房政策购买其租住的住房。非成套公租房、企业单位建设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公租房不得出售。

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住房条件得到改善,已超过保障标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缴纳租金。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适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应当退出经适房,由政府回购,或通过补交土地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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